为什么奶奶不是直系亲属

前两天 , 长沙一家传媒公司的娱乐女主播因奶奶去世 , 向公司请4天丧假 , 公司以“奶奶不属于直系亲属 , 直系亲属也只有1-3天丧假”为由 , 扣除李女士当月3000元底薪 。
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“奶奶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直系亲属”的争论 。

为什么奶奶不是直系亲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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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法律层面上“直系亲属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?奶奶去世 , 职工究竟能否享受丧假呢?
首先 , 我国法律对于“直系亲属”没有明确的界定
俗语道“隔辈亲” , 相信很多人都认为爷爷、奶奶是自己的直系亲属 , 除此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自己的配偶、父母以及子女 。
传统观念上 , 所谓“直系” , 即“己所从”和“己所出” , “己所出”包括生养我们的父亲、父亲 , 以及祖父、祖父母 , 一直往上推;“己所出”包括我们生养的儿子、女儿 , 以及孙子女 , 一直往下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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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其实“直系亲属”只是我们约定俗成的一个说法 , 法律层面上对于“直系亲属”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界定:
大家都知道法律、律典在用词上是非常谨慎和准确的 , 连一个标点符号都要经过仔细推敲 , 然而翻遍各部法律 , 机会找不到“直系亲属”这一词语 , “亲属”、“近亲属”、“家庭成员”这样的用词倒是很常见 , 比如:
《民法典》第1945条中规定 , “亲属”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;“近亲属”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“家庭成员”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。
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《民法典》对上述三个概念的范围进行了界定 , 但其中并未提到“直系亲属”的范围 。《民法典》唯一贴近“直系亲属”这一概念的 , 是1048条中关于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。
但是“血亲”又不同于“亲属” , 所谓“血亲”又包括“自然血亲” , 即出自同一祖先 , 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;又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 , 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 , 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 , 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。
而“亲属”的范围除了“血亲”之外 , 还包括配偶和姻亲 , 范围上要比“血亲”要广得多 , 所以参照《民法典》第1948条 , 用直系血亲来代替直系亲属也并不合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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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中关于亲属、近亲属、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
再比如 , 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第39条 , 职工因工死亡后 , 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是“近亲属” , 用词也不是“直系亲属” 。
再比如 , 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章“回避”制度中 , 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“近亲属” , 用词也不是直系亲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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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 , 翻遍所有成文法律 , 几乎找不到“直系亲属”的概念和范围界定 , 也正是因为如此 , 不同环境、不同主题 , 对“直系亲属”的界定也就不一样 , 如此才出现了分歧和纠纷 。
二 , 狭义上 , 直系亲属不包括祖父母;广义上 , 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
作为职工 , 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从《劳动法》还是从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的层面出发 , 劳动者都依法享有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的权利 , 且上述假期不同于“事假” , 是享受工资待遇的 , 即“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”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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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女主播李女士的奶奶去世 , 她究竟能否“带薪”休丧假呢?带薪的丧假究竟是针对职工的哪些亲属去世呢?
很遗憾 , 《劳动法》中也并未规定“丧假”的具体范围 , 不过1956年当时的劳动总局和财政两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》中 , 对“直系亲属”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 , 即:
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 ,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 , 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 , 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;
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 , 职工的工资照发 。
注意 , 该“通知”虽然发布时间较早 , 但目前仍未废止 , 也就是仍有效 。虽然李女士是私营传媒公司的职工 , 不属于“国营企业职工”的范畴 , 但结合该“通知”对“直系亲属”的范围的界定 , 爷爷或奶奶去世 , 还真不能享受工资照发的丧假 , 范围仅限于父母、配偶和子女而已 。
所以狭义上的直系亲属 , 范围是父母、配偶和子女 。再比如 , 为了提高无偿献血的积极性 , 献血者本人以及其配偶是“免费用血对象” , 除此之外还包括直系亲属 。
根据广东省《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工作规范》中的规定 , “直系亲属”范围明确为“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父母、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”
从这条规定上来看 , 爷爷、奶奶等 , 也不在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。
因此从狭义角度上来看 , 李女士在奶奶去世期间无法享受到“工资照发”的丧假也说得通 , 公司的做法并非是侵害员工利益的胡搅蛮缠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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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通知”中 , 狭义上直系亲属的范围
但如果是从广义上来讲 , 祖父祖母、曾祖父曾祖母、高祖父高祖母等 , 应均属于“直系亲属”的范畴 , 这是基于“己所出”的血缘关系:
上文中分析狭义的“直系亲属” , 基本上是基于法律法规、政策等 , 但是中国人都讲究一个宗族概念 , 尤其注重“己所出、己所从” , 否则也就不会在户口本上有“籍贯”这一项 。
基于“血缘关系”的直系亲属 , 那范围就广了 , 对于的“旁系亲属” , 比如直系亲属应包括从自己往上的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……从自己往下的子女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……这些都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。
所以从直接血缘关系的角度来说 , 广义上的直系亲属当然包括爷爷和奶奶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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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 , 就事论事 , “直系亲属”的范围在不同的环境下、不同的事项下是不一样的:
比如如果是从禁止“近亲结婚”的角度来说 , 为了优生优育的需要 , 祖父母自然是属于直系亲属的范畴;
但倘若具体到李女士请丧假被扣底薪一事上 , 对直系亲属范围的认定应依据法律法规 , 即狭义上直系亲属的范围 , 通常只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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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在客观的角度上 , 李女士所就职的传媒公司大可不必这么教条 , 奶奶去世本身就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 , 任何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 , 不妨给职工多一些关怀 , 让职工对公司多一些归属感 , 如此岂不是更好 。

在民事领域 , 奶奶属于直系亲属 。
我国并没有明确给出直系亲属的定义 , 而且不同法律体系圈定的范围不一样 。刑法圈定的直系亲属范围 , 仅限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而在民事领域 , 应该最贴近百姓生活的《民法典》 , 也仅定义了亲属、近亲属、家庭成员的范围 , 对于“直系亲属”没有任何提及 。
【为什么奶奶不是直系亲属】题主提到的关于李女士这个情况 , 很明显并不属于刑事范围 。在民事领域 , 一般来讲 , 直系亲属包含两类关系人:
  • 一类属于“直接姻亲关系” 。这类关系仅包括一个角色:配偶 。夫妻之间属于直系亲属 。
  • 一类是“直线血亲关系” 。包括“己所从”和“己所出” 。己所从包括父母、祖父母外祖父母……一直向上推;己所出指自己的子女、孙子女外孙子女……一直往下推 。兄弟姐妹、叔姑舅姨等均不在这条“直线”上 , 属于旁系亲属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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